文/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公司与投融资业务部 朱昌明 金逸凡
【混改案例】国企混改,集体企业也混改—上海绿色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混改解析 | SOLAR股权投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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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海绿色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混改背景
上海绿色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能公司”)是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下属集体企业上海恒能企业发展集团公司的全资孙公司,分别由上海恒能企业发展集团公司的两家全资子公司上海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久隆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持有84.07%和15.93%的股份。
绿能公司积极从事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环保型电动汽车、分布式供能等新能源项目的投资、开发、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承担了我国大型海上风电场—东海大桥海上风电场、国内兆瓦级并网型光伏发电站—崇明前卫村光伏发电站、上海市重大工程—崇明北沿风电场、国家电网公司重点科研项目—环保型电动汽车和其它新能源项目的投资、开发和建设工作。其经营范围涵盖环保能源产品的生产、安装、调试、销售,电力工程,送变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电力设备安装,电力技术开发等各类能源电力服务项目。
为贯彻落实国网公司发布突出核心业务实施瘦身健体,推动集体企业改革发展工作方案精神,上海电力实业公司认真研究混合所有制改革政策,积极探索改革路径,拟通过增资扩股引入战略投资方式,推动绿能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以实现规范决策程序,优化管理机制,建立市场化法人治理机制和激励及约束机制,真正释放企业发展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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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海绿色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混改模式
据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披露的本次绿能公司的增资项目显示,本次混改拟征集2家符合条件的投资人,合计拟新增注册资本53406.1667万元,增资比例为52%,最终增资价格不低于经备案的评估结果,单个投资人的增资比例分别为22%和30%。各投资人按照《增资协议》的约定支付相应的增资价款后持有增资人相应股权。本次增资完成后绿能公司股权结构如下图:
股东 | 持股比例 |
上海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 40.35% |
上海久隆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 7.65% |
新股东A | 22% |
新股东B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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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海绿色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混改解析
(一)通过混改重建法人治理结构
根据绿能公司增资扩股过程中披露的公开信息,绿能公司通过此次混改从国有独资变为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绿能公司增资扩股后法人治理结构由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层组成。
1、股东会:股东会作为绿能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职权中,除法定的增资和减资、新设、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通过,其余职权表决均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董事会:董事会作为绿能公司决策机构,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电力集体企业方推荐三人、两家新股东分别推荐两人(30%股权)和一人(22%股权)、另一名由绿能公司职工代表经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职权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通过。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电力集体企业方担任。
3、监事会:监事会是绿能公司的监督机构,由五名监事组成,其中电力集体企业方及两家新股东各推荐一名,另两名由绿能公司职工代表经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经各股东方协商产生。
4、高级管理层:高级管理层依法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是绿能公司的经营者和执行者。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电力集体企业方推荐担任;设财务总监一名,由新股东推荐。
由此可见,国网公司下属集体企业上海恒能企业发展集团公司计划通过此次混改重新组建绿能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及经营层。此次混改后绿能公司董事长仍由原集体股东委派产生,且委派的董事在董事会中占有三个席位,占董事会人数的二分之一,同时混改后的绿能公司总经理也由集体股东方委派。若最终混改成功,虽战略投资人合计持有绿能公司股权已过半数,但原集体股东上海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及上海久隆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合计持有绿能公司48%的股权,仍是混改后绿能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原集体股东通过对董事会及经营层的人员委派,仍可保持对绿能公司的相对控制权。新进战略投资人可各自委派董事和监事一名,共同参与经营,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同时,集体股东可通过章程明确公司党建工作,公司党组织可行使对公司决策的监督甚至否决的权利。
(二)增资扩股释放企业发展活力
根据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披露的信息,绿能公司为集体企业出资设立的国
有企业,通过本次混改,绿能公司股权从国有独资变为混合所有制,同时引入的约5.3亿元资金为绿能公司的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奠定基础。混改后,绿能公司将借助资金优势,通过收购、兼并等方式,将产业向上、下游延伸,风力发电、聚焦太阳能发电、环保型电动汽车、分布式供能等新能源项目的投资、开发、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同时通过规范决策程序,优化管理机制,建立市场化法人治理机制和激励及约束机制,真正释放企业发展活力。
(三)战略投资者选择
根据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披露的信息,绿能公司此次增资项目投资人资格条件设置较为严格,从投资人资信状况、行业背景、股东背景均作了较为详细的说明:
绿能公司增资项目投资人资格条件 |
意向投资人必须为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本次增资拟引进2家新的投资人,投资人的增资比例合计52% |
意向投资人若为企业,则注册资本不低于45000万元。为避免同业竞争,意向投资人及其关联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从事风电行业(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准),并须书面承诺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超过10%及以上从事风电行业的股权 |
意向投资人若为基金,则意向投资人须为遵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39号令)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须提供管理部门同意备案的证明材料),且意向投资人及其管理人均须已遵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完成基金备案及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示信息为准) |
意向投资人应当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在递交投资申请时提供不低于拟投资金额的银行存款证明 |
意向投资人应当具有良好商业信用, 并书面承诺其近三年内无相关行政处罚以及不良信用记录 |
本项目不接受意向投资方委托信托方式参与投资,意向投资方不得采用匿名委托方式参与投资 |
意向投资人若为企业的,则国有或国有控股的优先;意向投资人若为基金的,则具有保险行业背景且有国有企事业单位出资及中央财政资金支持者优先 |
可以看出,除了考虑战略投资者资本来源、资信状况、行业背景,与绿能公司战略协同,能为绿能带来项目或产品市场、管理、人才等重要资源增量外,绿能同样关注战略投资者对国企经营管理方式甚至国企文化的认同及融合程度。我们理解,上述条件设置是充分考虑了国有企业经营的环境与政策条件方才确定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发挥国企混改所带来的积极影响。
(四)电力集体企业通过混改方式进行“瘦身健体”
自国网公司发文开展集体企业瘦身健体改革改制工作以来,各地电力集体企业纷纷探索通过混改进行企业改革改制的路径。但是,虽然绝大部分集体企业已改制为公司制企业,但混改怎么改、谁来批的问题一直没有明确的答案,绿能公司的此次混改项目为集体企业混改有重大的借鉴意义。
根据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披露的信息,绿能公司此次混改的批准单位为上海恒能企业发展集团公司,也就是上海电力集体企业资产平台企业。经批准后的增资项目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发布项目信息,以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战略投资者,原集体资产让出绝对控股地位,重构法人治理机构并最终逐步完成混改工作。
因此,各地电力集体企业可参照“绿能经验”,由各集体资产平台企业批准混改项目,实施企业混改。当然,混改作为集体企业瘦身健体改革改制工作的一部分,其工作方案应当逐级上报并最终经国网公司同意方可实施。
朱昌明 合伙人
杭州办公室 公司与投融资业务部
业务专长:私募股权投资法律服务、股权激励与合伙人制度设计、IPO法律服务、公司设立与清算法律服务、企业改制重组法律事务、国企混改法律服务
金逸凡 律师
杭州办公室 公司与投融资业务部
业务专长:企业风险管控;劳动争议冲裁、诉讼;商事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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